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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天,可樂在捷運站看到正義
把這篇文章放在社會>法律>法令法規 之下
還是第一次用這各分類呢

小麋鹿今天去聚會,
可樂自己一個人搭捷運回板橋可樂媽家吃飯
走進捷運站,人不算多
突然看到有穿背心的捷運人員
背上寫著"稽查員"

就看到他左顧右盼
沒一會,快步走過一個男生身邊
請他把口中的口香糖吐出來
並且簽一個書面文件(我不知道他簽了甚麼,可能是罰單吧,或切結書之類的)
看了,真是令人大快人心

常常在捷運裡看到很多年輕人不守規矩
一邊大聲聊天,一邊吃著東西
就算旁邊的乘客看著他們的行徑
他們也不以為意
有一次最誇張,有兩個穿著明星學校的校服
(校服顏色可以保護眼睛的那個女校)
一上車,大剌剌的拿出香噴噴的食物(我忘了是啥)
大啖起來,左右的乘客都在看他們
對他們指指點點的
他們吃的可開心的哩
小郭老師(小麋鹿的另外一個身分)看不下去
頻頻碎碎念,念的可大聲的哩...
不過那兩個小女生就是聽不見

這種情形,可樂看過很多了
當大家都安分守法時
就是有這一些人認為捷運行使這麼多年了,從沒罰過
就鑽鑽小漏洞
若是不小心忘記就算了
但常常很多是以身試法
這樣就太不應該了

不過最近看到車廂內安裝了不少監視器
除了對夜間乘客的安全有保障之外
也可以來蒐證ㄝ
現在車站內多了稽查員
我想,那些不守法的人是不是應該乖一點哩?



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
大眾捷運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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